一輛危險品運輸車主車沒有道路運輸證而掛車卻有,處理過程中出現兩種意見:一種認為該車能出示掛車的道路運輸證,就能證明該車主車一定也有道路運輸證,掛車的道路運輸證就是證明主車也取得了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憑證,因此應按未隨車攜帶主車道路運輸證來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主車和掛車是貨運車輛的組成部分,既然主車和掛車分別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是按法規分別受理許可的,就應該在運輸過程中同時出示主車證和掛車證,若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道路運輸證都應按無效(殘缺)的道路運輸證來處理。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3)的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證,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備注欄中注明,掛車不另發證。按照以上規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貨車主車必須取得道路運輸證,而當貨車主車與掛車號牌一致時,掛車不需單獨取得道路運輸證。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貨車主車無道路運輸證,應按兩種情況處理:第一種,該車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但未隨車攜帶。應按《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種,該車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如當事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按《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當事人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則應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或《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視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但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